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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而房地产开发商建盖的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盖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并不是为了自用,其所有权是谁购买,谁拥有,谁向政府管理机关登记产权。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与买主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而是属于买卖合同,是一种买卖关系,应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有自用的房产,则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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