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政策依据的,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曾以文件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