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九大高原湖泊现场环境监察情况通报及二00四年工作安排 2005-04-26 | |
| |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对九大高原湖泊现场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云环监理发[2002]3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九大高原湖泊流域(以下简称“九湖”)的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环保局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对以水排放为主的181家排污单位、17家污水处理厂(包括在建)以及流域内生态环境,实施现场环境监察。2003年我局《关于二○○二年九大高原湖泊现场环境监察情况通报及二○○三年工作安排的通知》(云环理发[2003]160号),对全年“九湖”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做了统一的安排部署,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机构紧紧围绕《通知》的各项工作要点,以及省环保局统一安排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刻领会,坚持有专人负责,把“九湖”现场环境监察列入本地区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日程,使“九湖”的现场环境监察得以正常有序的展开。
一、2003年“九湖”现场环境监察情况通报
云南省环境监理所作为“九湖”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的业务主管,为了加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对玉溪市、昆明市等地流域内建设项目“三同时”,以及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全年共出动现场监察100余人次,有力地促进了“九湖”流域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在工作中各地、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根据流域内排污企业的实际情况,除了对原来列入重点现场监察的排污单位外,均增加监察单位,增加了现场监察频次。全年共对1263家排污单位(包括昆明市网络监控企业数)实施了现场环境监察,出动现场监察14136人次,有9家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环保法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理处罚。流域内17家污水处理厂经现场监察,设施运行正常。其中,大理州洱源县污水处理厂、红河州石屏坝心污水处理厂、丽江市永胜县污水处理厂在建。全年对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91人次,正常运行率100%。流域内新建项目365个,检查中发现25个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理处罚,建设项目 “三同时”执行率93%。本年各流域内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察123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24起。
各有关地、州、市按照《通知》要求,以及省环保局2003年工作安排部署,逐步开展对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的现场执法检查,进行现场检查330人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了处理处罚31次。
从全年各流域的现场环监察情况看,各级环境监察人员,经过一年多的现场监察,他们在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根据流域内污染源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各种工作形式,在筛选确定流域内排污单位实施现场环境监察对象的同时,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各级形成了以日常现场环境监察为基础,对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察为重点,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检查为推动,加强现场执法力度,促进了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已筛选确定的排污单位中,重点对湖泊流域入湖河道、湖泊周边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增加现场监察频次。如丽江市从开始的3家排污单位增加到53家,他们把泸沽湖周围以服务为主的小型客栈列为重点现场监察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在现场检查时,要求小客栈购置污染物收集设备,将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营业与设施同时运行,对泸沽湖周围的水体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大理州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洱海周边村镇及入湖河道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进行现场监察,经过了两次大规模入湖河道的垃圾清除工作,尤其是对洱海发源地洱源县弥苴河、西湖的综合治理及河道的垃圾清理,使水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促进了水源保护地的环境保护。
按照我局2003的工作安排部署,有关地、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依法“借权”联合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进行现场监察及流域内生态环境的现场监察,发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现场给与处理处罚。如玉溪市江川县对辖区抚仙湖流域风景区的现场监察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宾馆、饭店6家,现场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大理州联合州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和苍山管理局等部门对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进行了环境执法检查,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给予处罚,年内共处罚了2家。年内他们还开展了洱海入湖河流弥苴河、茈碧湖、苍山十八溪等生态环境监察,共进行生态环境监察58次。昆明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的现场执法检查150人次,共进行处理处罚23次。其中对昆明市松花坝水源保护区“青龙宫”擅自修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理。在生态环境监察中,昆明市环境监理所积极配合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西山区风景保护区”内挖沙采石的取缔工作,采取多种处理措施,处理处罚24起。
另外,通过“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各地环境监察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突击检查、夜间巡察、驻厂督察等多种工作形式,推动了“九湖”的环境综合整治,强有力地促进了现场环境执法的展开。
2003年,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环境监察人员不辞辛苦,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工作,完成了“九湖”现场环境监察的各项工作任务,克服了环境监察部门人员少、装备差,工作量大,经费不足的困难,工作没有松懈,保障了流域内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正常开展,为“九湖”治理保护工作做出了贡献。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各有关的地、州、市环境监察部门对流域内已建、在建的污水处理厂逐步安装在线监测仪,使其达到规范化的监管力度不够,此项工作至今未能顺利开展。
二是按照2003年“九湖”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有的地、州、市环境监察部门尚未上报本年度已调整确定的流域内现场监察计划或工作方案。
三是有的地、州、市环境监察部门不能做到按时上报季度现场监察情况和监察情况分析小结,至使影响了全省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2004年“九湖”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安排
“九湖”现场环境监察是我省“十·五”期间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充分体现环境监察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执法保障,围绕省环境保护局“200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工作任务,结合2003年工作情况,对2004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做如下安排部署:
一、以“九湖”流域181家以污水排放为主的企业(单位)为基础,各地根据所在流域内实际排污企业(单位)情况,进行认真的筛选,确定本年度现场环境监察重点,编制现场监察计划或方案,计划或方案编制后报省环境监理所登记备案。
二、各地、州、市环境监察部门重点抓好流域入湖河道及湖泊周边片区污染源(点)的现场环境监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流域入湖河道整治,以及对湖泊采取的各种综合整治措施。
三、进一步探索和加强流域内生态环境现场监察的方法和途径,积极配合或联合有关部门,一如既往地开展流域内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检查,特别是流域内湖泊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现场监察、湖泊周边片区生态治理监察。
四、加大对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力度,强化环境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对已确定实施现场环境监察的排污企业(单位),特别是持排污许可证企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现场监察,使之保证全面达标排放。对在流域内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不得少于一次现场监察。
五、加强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管力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已建、在建、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监测系统,使其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六、继续开展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的现场监察,积极配合或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各有关地、州、市要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程序,对排污企业所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应在处理、处罚决定后七日内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理所登记备案。
八、按要求“九湖”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将纳入一年一次的环境监察工作考评,考评事宜按照《云南省二○○四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州市给予通报表彰,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州市提出批评。
九、建立和完善“九湖”现场环境监察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地、州、市在上报现场环境监察情况报表和工作总结时必须做到:
1、季度现场环境监察情况报表和工作小结,于每季度前十日内上报。年终,汇总全年现场监察情况数据资料,编制年度工作总结,于1月15日前上报省环境监理所。
2、上报季度报表时,应有本期进行现场监察的排污企业名录,以及按环境监察程序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确有必要时另附有现场监察情况说明。
3、上报季度报表和工作小结时,首先采取传真和电了邮件方式上报,便于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汇总上报,然后再通过邮寄上报正式文件。
电子信箱:ynepi@12369.gov.cn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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