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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日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对于老百姓关心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本报记者提前为读者解读。

    【法规名称】:《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征缴人群】:★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

    ★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

    【法规亮点】

    ★单位应依法足额缴费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并按核定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对缴费个人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逾期不缴费可冻结存款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这些措施分别有: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缴费单位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存款,期满仍未缴纳的,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期满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抵缴所欠费款和滞纳金;

    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保费和滞纳金后,应立即解除以上措施。

    ★违法单位最高罚款两万元

    条例还就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如果缴费单位向相关部门和机关谎报、瞒报、隐匿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马益华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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