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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发出第7号公告,《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18日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按《细则》规定,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5到2万5。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或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个人将不缴费,全部由政府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年一缴。

    《细则》中提到,今年昆明市、红河州、楚雄州被列为国务院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城市;2008年试点州市将扩大到50%以上;2009年试点州市达到80%;到2010年全省要全面推开,让全省人民看病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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