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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此次调整中,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了190元。

    据悉,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和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都属于调整范围。

    调整标准为: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2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3-4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领取金额低于600元(含6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原领取金额高于600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记者 王云 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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