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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优抚对象,根据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现仅就优抚工作中的批准(追认)烈士和评残有关问答整理如下:
    一、评残工作
    1.评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疗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并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4)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被批准评定伤残等级或调整伤残等级的,由省统一编号填发证件。对不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报批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连同其它材料退回。
   (《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如何办理提高伤残等级手续
    依据《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提高伤残等级手续材料如下:
   (1)本人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申请;
   (2)《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3份;
   (3)所持伤残证件;
   (4)与拟调伤残等级相应的残情检查资料;
   (5)申请者近期免冠大一寸黑白照片3张(属人民警察者,须着警服)。系再次负伤伤残情加重(包括与所持伤残证件记载的原残情无关的其它残情)申请调高伤残等级者,还须提供符合民政部门评残对象和提供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性质的相关材料。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调等级,按补评办理。
    3.退出现役伤残军人如何办理地方伤残抚恤登记手续?
    根据《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移交地方安置到本县(市、区)的伤残人员,须持户口册、所持伤残证件、原部队《评残医务证明书》和《申请评残报告表》,到县(市、区)民政局登记备案,经县(市、区)、州(市)、省审查评残范围、条件、审批权限符合规定后,准予登记和抚恤。对弄虚作假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和抚恤,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暂扣伤残证件并通知原部队填发机关收回伤残证件。
    二、批准(追认)烈士工作
    4.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优抚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精神)
    5.报批革命烈士一般应提供哪些材料
    自1980年6月4日起,一律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审批革命烈士。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所在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批烈的申请报告;
   (2)死难现场有关材料(现场勘查材料、法医鉴定等);
   (3)死难情节相关证人(至少两人以上)、证言、旁证材料;
   (4)牺牲人员有关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所在单位证明)、工资级别(档次)证明;
   (5)牺牲人员是人民警察的还需相关的警衔授予时间、警衔级别等证明材料;
   (6)涉及刑事案件的需公安、检察、法院提供相关的现场勘查、询问(讯问)、刑事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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