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准备阶段 (一)加强领导(常年)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法定的经常性工作,需要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级安置办公室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领导,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求:加强宣传,及时汇报,切实保证这项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安置工作所需人、财、物按时到位。政府分管领导应亲自主持安置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尤其是用人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对用人单位摸底调查(当年1月底前) 各级安置办公室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地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其中重点掌握: 1.安置地各类用人单位的实际数量; 2.各单位核定编制人数及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3.各单位上年度人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4.各单位的近期发展情况与实际用工承受能力。 要求:各级安置办公室应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央驻滇单位、省、市(州)属单位、县属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分别统计出在当地的具体职工人数比例,并按照人平均年收入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划分为两个层次。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上年度职工人数和人均收入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各地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必须依法向同级安置部门提供这些数据并作为下达安排计划的基本依据。 (三)退役士兵报到登记(当年3月底前) 各级安置办公室对当年退役回来的士兵要认真做好报到登记工作,其中重点了解退役士兵的政治面貌、服役年限、立功受奖、伤残、文化程度、专业特长、择业意向等情况,并严格根据当年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城镇安置对象。 要求:报到登记工作要准确、细致、分类清楚,特别是退役士兵的个人情况,必须完全按照其档案记载进行登记;择业意向必须有本人书面材料。退役士兵报到工作结束后,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对当年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愿意参加“双考”安置的人员名单于3月底前向社会予以公布。从每年1-8月,各县、市、区安置办公室要将接收、安置情况于每月5日前逐级报省安置办公室备案。 (四)筹措经费 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积极筹措安置工作专项经费,尤其要严格执行《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云民安〔2003〕60号)要求,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切实建立退役士兵安置经费长效保障机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回乡特困人员的建房、生产、生活等补助经费,4级以上残疾军人建房经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等。 要求:经费是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的根本,在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分类提出符合实际的预算,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保证所需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五)制定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当年4月底以前) 按照省政府规定的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4‰比例(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等,编制年度安置计划(方案),其中,中央驻滇单位由省负责;省、州、市属单位由所在地州、市负责;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在制定年度计划中,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大与用工单位的协调沟通力度,事先下达预分计划,在充分听取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实施。 要求:年度安置计划是退役士兵安置的根本依据,计划制定过程中要求做到: 1.准确。规定比例控制准确[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4‰比例(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用工单位情况准确(效益、人数、承受能力等);安置对象人数准确(义务兵、士官、伤病残;要求安置工作的;要求自谋职业的)。 2.合理。分配去向合理(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承担任务的重点应放在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比例合理(效益好的多分,效益一般的少分,亏损、濒临破产和年人均工资低于5000元的不分)。 3.及时。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职能部门的计划必须提前组织编制,中央驻滇单位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省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2月底前下达;省直和州、市属单位由辖区的州、市人民政府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安置计划;其他单位由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于4月20日前下达安置计划。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应当于当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安置岗位。 (六)实绩考核(当年4月底以前) 各级安置办公室必须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实行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实绩考核,具体考核评分办法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云民安〔2005〕58号)规定执行。 要求:实绩考核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严格以退伍时部队移交的档案材料为依据,逐项考核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尤其是对立功受奖人员和伤残人员要认真审查,坚决杜绝假功、假伤残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的人员,一律取消其安置资格。凡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切实调查清楚,杜绝任何人为照顾因素。实绩考核结束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对实绩考核成绩向社会公布。 (七)教育培训 各级安置办公室要以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就业为目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组织好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 要求:各级安置办公室要结合当地实际,于4月底前分别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中转业士官由省统一组织培训。在培训中,各地需进行安置形势和政策教育,向城镇退役士兵讲明实行“双考”安置的目的、意义和操作程序,鼓励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竞争。各级要保证每一名城镇退役士兵都有一次参加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将农村退役士兵纳入培训计划。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天。 积极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退役士兵1年以上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县(市、区)安置部门于3月10日前完成退役士兵考生报名工作并逐级上报,省安置办于3月底前确定考生名单。各级安置部门与教育部门于6月初组织退役士兵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于8月10日前将入学通知书发至退役士兵手中,县(市、区)安置部门依据考生录取名单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招生院校,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应领取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手续。 (八)协调用人单位(当年4月底前) 选择适当时机,召开辖区内所有具有安置任务的用工单位协调会,请当地政府领导直接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流,讲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使所有用工单位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要求:协调会议开得是否成功,关系到“双考”安置的质量和安置率,各级安置办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从实际出发,认真筹备,特别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安置法律法规及“双考”安置办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真正配合政府完成安置任务。 (九)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当年4月底前) 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是完成“双考”安置的基础,各级安置部门应事先提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由政府领导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的安置协调会议。必须参加的部门及职责是: 民政部门:负责“双考”安置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退役士兵安置手续、自谋职业的审批及手续办理。 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工资、人事关系介绍、提供的就业扶持、人事代理等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保障工作。 人武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双考”安置的监督监察工作。 司法公证部门:负责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办理公证手续。 工商管理、税务、教育、新闻出版、卫生、城建部门:按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优惠待遇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择优选岗会的安全保卫;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 组织(共青团)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要求:协调会议必须由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要求各职能部门领导到会,主要明确各部门在“双考”安置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 (十)做好文化考试相关工作(5月底前) 文化考试是“双考”安置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规程(试行)》(云民安〔2005〕59号)要求,省政府安置办公室负责对文化考试、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州、市政府安置部门配合人事局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各考区考试的组织实施。 要求:各安置地政府安置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时负责为其提供考试复习教材,并于5月1日—15日期间负责本地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和考前教育工作。 在文化考试组织实施中,州、市、县安置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才服务机构做好考生集中、考场秩序维护等相关考务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考试结果出来后,各安置地政府安置部门要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试成绩通知单,并将考试考核最终成绩及排序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阶段(当年6—7月底前) 上述准备阶段工作完成后,即转入“双考”工作的实施阶段。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安置以召开“择优选岗安置现场会”的形式组织。 (一)择优选岗安置 1.确定择优选岗安置的时间、地点及其具体要求:(当年6月下旬) 在公布当地退役士兵“双考”成绩及排序5个工作日后,根据当地工作准备情况,确定实施“择优选岗安置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并制定出选岗现场会的具体实施方案。 要求:“择优选岗安置会”的时间、地点确定后,应及时通知退役士兵和政府各相关部门,以便他们做好准备,会议所提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要具体、明确,以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2.印制各类表格及标识 由于“择优选岗安置”是一个群体活动,醒目的标识和各类表格是保证会议进行必不可少的要件。其中主要有: (1)标牌:会议报到处;政策法规咨询处;领取表册处;办理安置手续处;自谋职业审批处;发放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处;办理预备役登记处;办理落户手续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处;提取档案处;公证处;纪检监察处;记者席;退役士兵席;主席台;相应的标识和大会指挥中心等。 (2)表格:“择优选岗安置”工作流程图(大);用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大);退役士兵“双考”成绩排名情况一览表(大);自谋职业审批表;会议报到登记表等。 要求:标牌制作要规范、统一、醒目。所有标识及表格,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准备就绪。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求制作规格较大的图板,摆放在会场醒目的地方,具体尺寸可根据会场条件自行确定,但一般不得小于200cm×150cm,其余表格按归档要求制作。 3.会场布置 按照会场操作的实际需要,在会场布置中可分为四大块:一是主席台,用于会议开始时的领导讲话,文件宣读等(如地方较宽,开始“择优选岗”时主席台可及时改为政府各部门办理手续的区域);二是退役士兵及其家长待选区域;三是各项手续办理区域。 要求:会场布置要便于“择优选岗安置”的操作,场地要宽敞明亮,便于维持秩序。办理各种手续的区域要相对集中,按照先后顺序排列。 4.召开“择优选岗安置”会(当年6月底前) (1)当地政府领导动员讲话; (2)民政局领导宣读文件,宣布选岗会场须知(要求); (3)政府领导主持并宣布选岗开始; (4)退役士兵按照选岗顺序依次进行选岗,并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办理安置手续、落户手续、接转党(团)组织关系、进行预备役登记,然后提取本人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到单位报到。 (5)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考试的除外): ①持《自谋职业申请表》和个人书面申请到审批处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②经批准的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③公证后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④持上述手续办理落户手续、预备役登记、转接组织关系等; ⑤安置部门统一将档案送人事局人才服务机构代管,并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⑥结束、退场。 要求:(1)“择优选岗安置会”开始后,政府及民政部门必须在会场设立指挥中心,及时协调解决会议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现场办理完规定的手续,不得让退役士兵会后到部门办理(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考试的退役士兵可推迟至8月中旬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 (2)为保证退役士兵填表统一,应事先准备好各类表格填写式样供退役士兵参照填表。 (3)民政部门要注意掌握好整个会议的进程,各种审批及手续办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4)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始至终坚守岗位,未经大会指挥同意,不得中途退场。 (5)择优安置会时间根据当地选岗人数自行设定,一般以1天为宜,个别地方因参加选岗的人数过多,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注意程序的连贯性。 三、总结阶段(当年8月底前) (一)工作收尾 处理好遗留问题,实施对拒收单位的协调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保证安置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求:凡是会上能解决的问题,一律不得放到会后解决。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考试的退役士兵),必须在7月31日前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否则,视作不服从分配,取消其安置资格;各级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上级政府下达并需上级政府协调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由下达计划的单位负责落实;对个别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能部门工作总结(当年7月底前) 各职能部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双考”安置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格逐级上报。 要求:统计要求准确、分类要吻合、上报要及时。 (三)政府工作总结(当年8月底前) 由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双考”安置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为今后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要求:总结要以部门间的配合协调为主,以方便退役士兵安置为前提,解决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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