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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含义:指参保职工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最高共付限额(暂定49000元)以上,0—15万元的大病保险(共付15万)。

    一 、保险对象

    凡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2007年按年人均119元征缴其中参保单位缴纳107元(2007年),个人缴纳12元。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标准

    参保职工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本最高共付限额以上,0至15万元以内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经审核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

    四、结算办法

    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时,大病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一并结算,参保人员支付自付部分后即可出院,自付部分可用IC卡上的个人帐户支付,也可用现金支付,如无特殊情况,出院病人不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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