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显示: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它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人民调解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构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形式的发展,特别是群体性、跨行业、跨部门矛盾纠纷的增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应运而生。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代表党委政府依法行政,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保持社会稳定的综合性办事机构。它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以往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等矛盾纠纷,丰富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增强了人民调解的调处功能,提高了调处成效。 

   几十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下,得到了很大发展。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6859个,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1579个,村(居)调委会13499个,厂矿企业调委会1831个,联合调委会403个,有调解人员26万余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1585个,有工作人员16883人。据统计,仅2002年,全省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289041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00件,防止民转刑案件216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66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130件,涉及54423人。特别是以查隐患、排纠纷为主要形式的促稳定工作,在广大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果,2002年,全省各地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2749次,在排查中进行专项治理1905件,揭发犯罪线索635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1549件。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