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23日电(胡鹏 屈明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日前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标准和程序。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办理减刑案件的标准。减刑的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意见》分别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处拘役、管制罪犯的减刑幅度,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办理假释案件的标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重新犯罪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等进行了规范。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几种特殊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四年。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适度放宽。对老(男犯60岁以上,女犯55岁以上)、残(不含自伤致残)犯、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一般只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即视为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假释。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减刑、假释的程序。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及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方式有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两种。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自减刑、假释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对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