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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禁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费;
  二、严禁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严禁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
  四、严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五、严禁只收费,不尽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禁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向当事人收费或者收取财物;
  七、严禁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贿、请客送礼,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请客送礼;
  八、严禁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违反禁令的,将根据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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