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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酌情减少或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凡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实体和司法行政都门创办的安置帮教基地、实体,经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刑释解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二)下岗职工(包括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一个免税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税一至二年。(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新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此文转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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