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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伤害简称"公伤"、"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负伤或残废。公民因公伤害可依法享受有关医疗费、就医路费等待遇。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因公残废抚恤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因公残废补助费。如某铸造企业职工王某,在劳动中,因厂方安全设施不健全,致使王右眼烫伤致残,即属因公伤害,可依法请求享受有关待遇。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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