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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所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中需要查询有关技术档案,由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有关业务表上签注查询内容,本人签名,即予查询;

  (二)、单位对所属机动车、驾驶员有疑问,需查询有关技术档案,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并由查询人出具本人工作证;

  (三)、公、检、法、司、安受理案件需查询机动车、驾驶员有关技术档案,凭受理部门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

  (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受理辨护时需查询机动车驾驶员有关技术档案,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携带本人律师证;

  (五)、私人,对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履历有疑问,需要查询其技术档案,本人应写申请,出具身份证;

  (六)、二、三、四、五项查询业务须经档案科领导或所领导批准方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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