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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的延期和换发
2005-04-26
护照的延期
按照国际惯例,护照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期;前往申请外国签证时护照有效期至少应在六个月以上。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护照有效期满前申请延期,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护照原有效期。每本护照最多可延期两次。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照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护照延期手续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外,申请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延期手续,须提交护照原件、驻在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等材料;申请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须根据国内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
护照的换发
持照人因所持护照即将过期、或无法延期或加页、或因损坏等原因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新护照。申请换发护照时,须提交原护照原件、驻在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的原件,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如果原护照上填写的项目有需要变更的,须在申请表中注明并提交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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