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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的颁发
2005-04-26
一国政府依法授权相应机关按章颁发各类护照。被授权颁发护照的机关称为护照机关。按照国际实践,外交部(一般为中央护照机关)及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或地方护照机关)通常负责颁发各类因公护照;公安部(或移民部)及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或地方移民局)负责颁发各类因私普通护照。也有的国家统由外交部负责颁发各类护照。按照有关规定,中国外交部和外交部援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因私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颁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驻外大使馆颁发各类因公护照、因私护照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驻外领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办理护照延期、加注、加页或新旧护照合订使用等手续,均属政府公务行为,只能由有关护照机关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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