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申请条件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1 赴香港接受培训 2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根据《规范》中关于“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的规定,申请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此类申请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同时,按照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赴港澳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由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 申请赴港澳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必须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如系有关机构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出邀请,由单位指派赴港澳从事相关活动的,因循因公渠道向外事部门申请办理赴港澳证件。
根据《规范》中关于工作时限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方便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属于地、市级审批的赴港澳申请,已实行5个工作日办结。对于须上报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的赴港澳申请,经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符合赴港澳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