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
首 页
机 构
省 情
资 料 库
阳光政府
责任政府
English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服务
>
个人
>
殡葬
殡葬
更多>>
信息查询
居民正常死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办理程序:
1、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
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由殡仪服务单位专用车辆运送到存放遗
体专门场所。
2、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3、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
安司法机关批准。
4、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居民正常死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殡葬基础设施的审批程序』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死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遗体处理程序』
办事指南
·
玉溪市审批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生产销售丧葬用品
·
玉溪市审批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中外合?
·
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遗体处理程序
·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死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
居民正常死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
殡葬基础设施的审批程序
常见问题解答
·
怎样进行死亡登记?
·
殡葬服务代理机构一般提供哪些服务?
·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相关文件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
·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
民政部通知:开展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
·
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
政策及服务信息
·
歧视导致殡仪馆招人难 殡葬管理处不敢挂牌子
(04/07)
·
贵州商会6亿元投向昆明殡葬业
(09/29)
·
我省全面推进殡葬改革
(09/14)
·
火化地区禁止销售棺材
(05/15)
·
殡仪馆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05/15)
·
殡葬管理条例草案:户外祭奠将严禁使用明火
(05/15)
栏目导航
下岗职工
教职员工
大中专毕业生
军转退役
外来人员
离退休人员
个人服务
婚姻
生育
户口
劳动与社会保障
教育
住房
交通
个税
医疗卫生
公用事业
消费
出入境
法律
宗教
殡葬
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运行维护 服务电话:0871-3998000
滇ICP备05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