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经营性公墓管理费:年营业额的15% 收费依据:省政府[1997]第44号令;省政府、云改办发[1998]220号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十日 办理机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王文 联系电话:(0871)5731371
办理地址: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 办理程序: 1、建墓单位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批准; 3、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 建墓单位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建设、土地、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申请条件: 1、推行火葬的区域只能建设骨灰公墓,改革土葬的区域可以建设遗体公墓; 2、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干线公路两侧; 3、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备 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中规定“要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