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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办理程序: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由殡仪服务单位专用车辆运送到存放遗体专门场所。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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