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分别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5条
申请材料: 1、有关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申请表; 2、电影电视片的内容(剧本)、拍摄计划; 3、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4、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联系人: 董允 王耿民
联系电话: 0871-513641 5135670
联系地址: 北门街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