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市辖区(除东川区外)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核发。
2.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
(2)《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行政许可条件
(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②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
③以房地产经纪业务为主营业务(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注“房地产经纪”字样);
④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2)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②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连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4年以上;
③符合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或者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的要求。以上人员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及在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④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5.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②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③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营业地点证明(自用提供产权证书,租用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企业组织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⑥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⑦昆明市城镇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⑧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昆明市城镇房地产经纪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从业人员户口册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职业状况证明(必须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每人半寸照片二张。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且名称采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所)” 规范格式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④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人员名单(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及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⑥提出申请前4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⑦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⑧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6.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申请表可在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服务大厅二楼5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房产信息网(www.kmhouse.org)下载。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服务大厅二楼5号窗口(地址: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2楼,联系电话:3153869)。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9.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 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0.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有效期限3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13.行政许可收费
无。
14.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