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2005-04-26 | |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第二十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条件
设立登记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应当提交材料目录及数量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效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以下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材料目录供参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企业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
企业须提交对住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 协议书或合同。
5.《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状况表》;
6.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
投资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供参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要求相同);
7.《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状况表》;
8.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目录供参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还应提交;投资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符合设立登记时的相关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致使投资人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转让协议书,企业转让协议应当明确原企业债务的归属。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改变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由个人和家庭成 员签字;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改变为个人财产出资,应当由家庭成员和个人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是因继承、转让致使投资人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跨辖区变更企业住所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 关受理变更登记,发给《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 机关发出《迁移通知书》,原登记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档案移交给迁 入地登记机关,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 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 明驳回原因和理由。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供参考):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变更的,应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相关要求。
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支机构的印章。
变更负责人姓名是指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申请变更负责人姓名的,应当提交 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并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供参考)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5.完税证明、银行销户证明、缴销印章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首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供参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完税证明、银行销户证明、缴销印章。
注:以上材料除申请表一式两份外,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 登记
通知书;
2.异地工商机关开具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
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坏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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