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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2005-04-26
一、审核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43号)第九至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八至十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996年第3号)第八、十二条。
二、审核对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机构;申请变更、注销的音像出版单位。
三、审核条件
(一) 有音像出版单位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 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四、应提交材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注明:
1.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主办、主管单位的批准意见。
(二) 《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三) 音像出版单位章程。
(四) 音像出版单位规章制度。
(五) 6个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情况(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 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文件。
(七) 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资金证明由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八) 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审核程序、时限
(一) 申请机构将申办材料交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局政务办事处受理材料后,于2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局新闻出版管理处。
(二)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28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
(五) 局政务办事处将总署批准文件及《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发给主办单位。
★ 音像出版单位申请变更有关事项或注销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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