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 2005-04-26 | |
| | 一、依据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43号)第十一、十二、十七、十八条。
二、申办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资料 ★ 图书出版单位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一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二)出版单位的章程一份。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等,应提交的资料与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相同。
四、办理程序、时限 ★ 图书出版单位设立的办理程序、时限: (一)局政务办事窗口受理主办单位提交的所需资料,并于2日内报送新闻出版管理处。 (二)局审核同意后,由局新闻出版管理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时限7日。 (三)新闻出版总署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局新闻出版管理处收到审批结果后,5日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局政务办事窗口办理登记,填《出版社登记表》,领取出版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办理程序、时限与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相同。登记、换证后,再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办理程序、时限除第3项改为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外,其他与前款所列变更的办理程序、时限相同。
五、监督制度 实行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审批责任制、超时回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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