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2005-04-26 | |
| | 依据
根据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登记注册。
市场名称核准
凡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需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预先核准市场名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昆的省属企业或中央驻滇单位所办市场,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一)受理条件 1、冠以"云南"字样的商品交易市场名称; 2、市场开办单位提交的相关证件齐备、真实有效。 (二)新办市场申请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市场开办单位申请书;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意见; 3、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市场年检情况及有无违法违章记录证明文件; 2、市场开办单位申请书; 3、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上述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是复印件的,提交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五)经核准同意使用的市场名称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申请使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将回执单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备案。 (六)审核时限 办理市场名称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 (七)审核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八)办理市场名称审核不收费 (九)受理地点: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 (十)咨询电话:0871―4131800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条件
凡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可依法独立或者联合开办市场: 1、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2、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 3、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程序及期限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开办市场登记时限
申请办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及数量
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开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 2、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3、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 4、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5、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 6、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7、有关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的文件(凡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需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预先核准市场名称,具体办事程序和流程见"市场名称核准")。 8、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
数量:以上文件需各提供一式两份
市场变更登记 1、市场因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改变负责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实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提出具体变更事项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变更的市场开办者,发给市场变更登记申请表,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场开办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市场注销登记 1、经登记的市场终止经营活动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实 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注销证明文件、市场登记证、市场公章。 2、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注销的市场开办者,发给市场注销申请登记表,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场开办者,作出予以注销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
办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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