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申报登记指南 2005-04-26 | |
| |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 (三)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转所手续; (六)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 (八)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 (九)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申报程序: 以上材料 提交齐全后,由经办人在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律师工作处处务会研究,经研究符合设立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司法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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