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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经营者首先在昆明市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出对外贸易经营申请要求,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注明后,到昆明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申请要求,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注明后,到昆明市商务局办理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其登记程序为:

  一、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昆明市商务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昆明市商务局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 按以上一、二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者企 企业批准证书;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英文原件需附中文翻译件)。

  四、昆明市商务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案登记手续,并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发放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昆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首次办理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7月1日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构:
  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昆明市商务局(外贸处)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3号楼3楼4楼18、19号
  电话:3167788 31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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