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 2006-10-23 | |
| | 一、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二、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 登记条件 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2.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 3.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四、 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 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二)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1.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5.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 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 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五、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5.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4.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注销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六、 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①设立登记费 设立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营业执照》正本不另收费。以后第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②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 每户每次变更收费十元。 ③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④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补(换)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2.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 | | 来源: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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