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
一、内资企业开业登记
1、登记范围:凡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盘龙区地方税务局大厅一楼,咨询电话:3156057
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3146177
4、需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开业登记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者,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处以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罚款。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1、登记范围: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盘龙区地方税务局大厅一楼,咨询电话:3156057
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3146177
4、需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章程。
5、注意事项: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者,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处以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罚款。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个体开业登记
1、登记范围: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盘龙区地方税务局大厅一楼,咨询电话:3156057
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3146177
4、需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业主单寸照片二张。
5、注意事项: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者,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处以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罚款。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四、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开业登记
1、登记范围: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盘龙区地方税务局大厅一楼,咨询电话:3156057
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3146177
4、需提供资料: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5、注意事项: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者,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处以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罚款。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后,在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到一分局指示的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及清理检查结果表》,提供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及相关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分局。涉及税种变更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1、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
(1)纳税人名称变更;
(2)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变更;
(3)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改变;
(4)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6)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变更。
(7)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同一税务管辖区内迁移;
(8)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改变;
(9)其它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清理检查办理程序
(1)纳税人办理第1—5项登记内容变更的,由各分局清理检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填写发票检查表和查核报告表;并将结果填写在《税务登记变更及清理检查结果表》的相应栏目上,交由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2)纳税人办理第6项登记内容变更的,凭银行提供的变更证明,由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窗口办理完毕后,将变更的资料交管理分局纳入现行资料管理。
(3)纳税人办理第7—9项登记内容变更的,由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3、变更税务应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其它相关资料。
停、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在停业前七日内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地方税务停、复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持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购用证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由管理分局办理清理,检查手续,在《地方税务停、复业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日签注意见后,连同上述票、证一并封存。同时,在《征管软件》的“停、复业管理”模块录入并打印一份《核准停业通知书》给纳税人,停业审批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向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管理分局在纳税人的《地方税务停、复业申请审批登记表》上逐栏签注意见,将封存的票、证交还纳税人,并由纳税人确认后即可,同时,在《征管软件》的相应模块中作复业处理。《地方税务停、复业申请审批表》一份归入现行袋;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重新按上述程序审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内仍进行营业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停业审批的时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填《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写明要求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内容,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宣告破产,或经营期限届满予以解散的证件、文件及相关资料。
2、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接受税务机关的清理检查纳税情况、发票购用存情况及其它税务事项。
(三)、缴纳应清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同时缴回税务登记证件、缴销发票。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证件的保管要求和遗失处理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云南地税公报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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