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
许 可
名 称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依 据
一、设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二、实施依据:(一)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
(二)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93)财会协字第134号]
条 件
一、仅限于外国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而委托之审计业务;
二、应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同意。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一、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执业性质、执业地点和执业时间等);
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开业证书副本;
三、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副本;
四、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来中国临时执业的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有关证明;
五、境外客户的委托证明副本。
受 理
方 式
书面受理
有无数量限制
无
办 理
程 序及时限
(工作日)
一、接受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报财政部备案
收 费
事 项
具体承办 机构
省财政厅会计处
承办人员
肖 猛 鄢 涛
联系电话
0871—3619535
投诉电话
0871—364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