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五)
许 可
名 称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依 据
一、设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二、实施依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
条 件
一、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
二、仅限于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委托之审计业务;
三、应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同意。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及要求
一、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执业性质、执业地点
、执业时间和已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同意的说明等);
二、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开业证书副本;
三、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
四、委托人委托证明副本。
受 理
方 式
书面受理
有无数量限制
无
办 理
程 序
及 期限
(工作日)
一、接受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接到书面申请10天内确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审查批准、发给“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报财政部备案。
收 费
事 项
具体办理机构
省财政厅会计处
承办人员
肖 猛 鄢 涛
联系电话
0871—3619535
投诉电话
0871—364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