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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开办一家市场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兴建市场。
  ·兴建市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市场登记注册;联合兴建市场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联建各方共同申请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市场登记注册。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兴建市场或者组织摊群交易。
  ·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业布局建设规划;
   (二)符合规定的市场名称和章程;
   (三)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四)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兴建市场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占地审批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
   (三)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联合兴建市场的联建各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者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准予登记注册的,核发《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场迂移、合并、扩建。缩小、撤销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的 批准文件。
  ·市场兴建者在市场开业前应当设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但企业法人单独兴建市场的,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前条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市场的物业经营,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收取租金,负责市场内部的服务和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其管理的市场相适应的资金,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核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凭证,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办理入场登记手续。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入场经营者可以在合同中对财产保险事项进行约定。
 
    市场的进入和交易
  
  ·经营者进入市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
  ·经纪人进入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具有经纪资格并持有营业执照。
  ·销售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商品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划定的地点亮照(证)经营。
  ·任何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外随意摆摊设点。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二)联合定价或者串通哄抬物价;
   (三)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四)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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