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告经营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2005-04-26 | |
| | 一、一般广告公司(内资)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二、广告设计制作企业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2。广告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三、广告发布单位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四、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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