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办理须知 2005-04-26 | |
| | (一) 拍卖企业须在拍卖活动实际前7天内提交如下材料:
1、《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备案表》 2、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拍卖委托合同》; 5、委托拍卖 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6、拍卖师的资格复印件; 7、拍卖公告; 8、其他文件;
(二)拍卖企业须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天内提交如下材料:
1、竞买人名单; 2、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 4、拍卖成交交割证明; 5、其他文件 (三)拍卖企业需到异地举行拍卖活动,须按上述(一)、(二)项内容提交备案材料并输相关 手续;
(四)拍卖企业在举行拍卖活动时必须在拍卖现场分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举报电话;
(五)拍卖企业在订定合同时应使用国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需自己印制合同的企业,须报辖区工商机关审核后,再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批方可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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