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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
  1、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2、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3、改变抵押担保的范围;
  4、改变当事人名称的。

    (二)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书面变更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属于新抵押的动产,应提交“抵押登记”第二条第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有原件);
  5、属于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同一动产,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  同意证明材料(原件);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抵押物价值的估价,可以由抵押双方当事人估价,也可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国有资产的估价,依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2、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3、抵押人应当对其占有的抵押物安全、完整 负责,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抵押权人监督;
  4、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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