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2006-03-21 | |
| | (1)开美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原件);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文件(个体除外); (3)市、区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 (5)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专业必须提供本专业证书); (6)资金来源证明(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画店10万元、画廊20万元、美术品公司50万元; (7)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得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8)美术品来源有关资料; (9)经营管理章程。 | | | 来源:
文化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