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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以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药管人〔2000〕27号)文件要求,为尽快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注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4.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学分登记表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将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省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及审批、上报;

(三)确定本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四)制定本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五)及时报送本省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执业药注册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安排,并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实施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二)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面向全省的选修内容;

(三)指导和检查本省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四)负责本省执业药师自修学分的确认、登记工作;

(五)负责对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

(六)采取灵活多样、经济有效教育手段,组织施教机构实施本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七)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年度报表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性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件一),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执业药师需填写《继续教育自修学分登记表》(见附件4),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为保证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注册程序

(一)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为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二)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并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的原因。

二、 注册范围

(一)在云南省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注册。

 (二)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三、 注册条件

    (一)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在合法的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单位工作;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5、、经执业单位同意。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四、 首次注册

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二)、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半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6张;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五、 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一)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

(二)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近期半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六、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三);

(二)、提供以下资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近期半寸免冠彩色半身照片5张;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注册,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 一式两份(见附表三);

(二)提供以下资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后由新注册机构收回原注册证正、副本,并告知原注册机构。

七、注销注册

(一)     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 一式两份(见附表四);

(二)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销注册手续。

八、备案登记

   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注册执业的执业药师,须到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九、本实施意见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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