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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许可条件
 
1、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云南省境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3、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4、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6、合作经营企业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弥补亏损。
 
需提交的全
部材料目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报告,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5、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及债务承诺函等。中外全作经营企业财务隶属级次为洲(市)、县财政局且己在洲(市)县级财政部门办理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由所在地财政局审查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程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逐级上报à省财政厅审查报送相关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之需要补全的材料à省财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具体办理
机构
省财政厅企业处
期限
20天
承办人员
张海峰、赵婷婷
联系电话
0871-362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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