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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 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资料;
  3、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二)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1、申请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持有《专用发票领购簿》。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首先应当领取、填写《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见附件22),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经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专用发票领购簿》。


  2、领购时需出具以下证件
  (1)《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件23);
  (2)《专用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首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及有关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
  ②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按月填报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的模拟样张。
  (5)防伪税控企业领购税控用电脑版专用发票,还需要提供税控IC卡;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3、限量限额
  领购专用发票需按《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面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大数量和最高面额是根据其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核定的。限量限额每年核定或调整一次,并记录在《专用发票领购簿》上。
  所谓限量,即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2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1本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
  所谓限额,即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200万元(含本数,下同);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商业企业不得低于180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超限量限额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但最多一次只能领购1个月的用量。


  4、供新验旧
  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首次领购除外),必须先交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用、存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够领购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主要是审核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与纳税申报相符。


  5、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除外)时,必须当场在专用发票1至4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和格式刻制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手工填写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1、有关栏项填写要求
  (1)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栏,应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名称和型号。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3)“单价”栏,填写单位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果纳税人将价格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先计算出不含税单价,然后按不含税单价填写本栏。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4)“金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不含税单价×数量;
  (5)“税率”栏,填写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或13%;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照规定可以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6)“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小写金额。在小写数前用“ ”符号封顶,在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前划上“ ” 符号封顶;
  (7)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及电话号码,必须如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2、汇总开具
  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填写的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价外费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


  4、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国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方单位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


  专用发票注销,指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缴销已领购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注销,并及时登记在《专用发票领购簿》注销栏上。


  (一)注销范围
  1、一般纳税人交验的、经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已使用的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以及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依法缴销的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缴销的超限额、限量领购,或超限期尚未使用的整本及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4、已经结案的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注销方法
  验旧注销。此方法适用于已经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已经使用过的专用发票,采取交验旧票的方法予以注销;收缴注销。此方法适用于整本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缴销的整本未使用的专用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收缴注销并采用焚烧或化纸浆的方法集中销毁;
  剪角注销。此方法适用于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缴销的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由国税机关剪角注销并在未使用部分的专用发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剪个不低于30度“V”形角的方法予以销毁;
  违章注销。此方法适用于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已经结案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的代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这有可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由税务分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一)代开的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销售的货源要真实;


  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销售货源不真实;
  3、销售免税货物;
  4、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
  5、小额零星销售。


  (二)代开的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确需开具专用发票时,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主管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金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以6%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代开后应在专用发票上加盖被代开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发票存根联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详细登记备查。


  五、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


  为加强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省国税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对一部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办法。


  (一)代管监开的范围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能基本按规定核算进销项税金并履行纳税义务,但不能妥善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


  (二)代管监开的方法
  1、代管监开户领购专用发票
  代管监开户在开具专用发票之前,仍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的手续,并当场在领购的专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后,交主管国税机关保管。


  2、代管监开户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管监开户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6),经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后,由开票经办人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3、国税机关监开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的监开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表》的内容逐项审核无误后,将代管监开户的专用发票交由该户的开票经办人当场填开。开票后,监开人员应将所开发票的内容与企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登记,开票经办人及监开人均应在《登记表》(见附件27)上签字。所开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发票联、抵扣联由开票经办人带回,发票本留存主管国税机关保管,待整本发票用完后,再将存根联退给纳税户保管。
  国税机关对代管监开户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按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采取开票征税、滚动抵扣、按月结算的办法。代管监开户在纳税期后,不能缴清税款的,应停止其开具专用发票。


  六、专用发票的保管


  专用发票保管,指一般纳税人对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以及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台帐进行专门的保存管理。


  (一)专人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工作。


  (二)专柜存放。必须购置防盗保险柜等存储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报警设施。


  (三)建立专帐。必须建立《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见附件28、29),如实反映专用发票领购、注销、库存等情况。设有二级核算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还应当建立二级台帐,健全内部领购制度。


  (四)专表报告。必须逐月向国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做好“五防”。必须采取措施,防火、防盗、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防丢失。


  (六)建章立制。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岗位责任制以及领购、验收、安全保管等项规章制度。应当注意的是:
  不准跨县(市)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出入国境;
  严禁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应当保存5年,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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