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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局统一制定式样,并在省局认定的承印发票企业印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一)提出领购申请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同时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二)领取《发票领购簿》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三)按规定数量购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国税机关可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用票,实行申请填开制度。即需要发票时,可以直接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二、普通发票的使用


  (一)对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 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二)对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要建章立制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做到安全存放、专人负责;应当注意的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二)要设置台帐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设置发票登记簿,建立发票总帐和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并定期向国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要定期保存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帐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要及时报告
  丢失、被盗或损毁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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