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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的税款,可自结算清缴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予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在享受减免期限内的已缴税款(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税款除外),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纳税人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报《退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地税机关在接到申请后60日内审批完毕,将应退税款退到纳税人指定帐户,纳税人可据此时间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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