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到外省、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纳税人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及有关合同、协议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开具证明手续。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经营当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的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或注销外出经营登记手续的,地税机关将按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