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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收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有争议或不服的,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及有关申请复议材料,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复议申请后,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复议并作出裁决,纳税人可据上述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指定窗口领取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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