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指主管部门、总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等)申请办理收取管理费预(决)算审批程序
对纳税人(主要指主管部门、总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等)需要向所属纳税人收取管理费的,都必须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三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窗口领取并填报《管理费预(决)算表》、《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管理费归集分配预(决)算表》各一式四份,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30日内审批完毕,纳税人可据时间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查询批复结果,领取批准文件,据此执行。 对未经批准收取或上缴管理费超过核定标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仍按规定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