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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4日宣布,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国办理出口退(免)税已达 3017亿元,未发生“新欠”退税。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全面实施的第二年。各级国税机关继续按照不欠“新账”的工作目标,努力实现出口退税应退尽退,杜绝发生新的欠税,树立和维护了诚信政府的形象。一是在适当简化退税申报单证和申报、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本着优化服务、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原则,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当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发生“新欠”;二是税务部门与财政、商务、海关、外贸、国库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完善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意见;三是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建立与重点出口企业的沟通、反馈机制,定期上报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的情况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协助总局做好新机制的跟踪落实工作。

    据了解,2005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并将出口退税退库办法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同时,要求各地制订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分担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这一规定合理确定了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比例,解决了地区间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及个别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资金不及时到位的问题,促进了外贸出口与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出口退税新机制的各项配套办法及具体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出口企业新发生退税的及时退付,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强了企业扩大出口的信心,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国进出口总额达1282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国家还适时调整有关出口税收政策,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我国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IT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或暂停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在努力加快退税进度的同时,继续把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放在突出位置,防止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改革之机进行骗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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