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显示:
    业主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建设部最近出台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出的明确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强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困扰建设领域多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划上了“休止符”。

  作为建设领域的“顽症”,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制约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为了彻底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遏制开发商的失信行为,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建设部最近出台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为了保证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进行,《规定》指出,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同时,该《规定》还就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作了明文规定。

  建设部有关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促使开发企业按合同办事,提高建筑市场的诚信度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建设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