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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中文: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The Engineering Bidding Guild of Yunnan Province
缩写: EBGY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为促进云南省招标投标和有形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云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发展招投标市场,加强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等,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
    (二)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三)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四)编辑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出版有关招标投标专题资料;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具体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
l、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
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
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秘书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收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3000元/年、乙级招标代理机构2000元/年、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1000元/年;其它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以会员大会通过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本协会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协会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00四年十月 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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