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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

承办部门:昆明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处。

办公地点及电话: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 市政府1号楼13层
联系电话:3124406
便民中心窗口:26号,电话:3139063

办事流程:
    1.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之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申请人到便民中心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昆明市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2.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持申报资料到便民中心窗口(2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 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资料齐全有效即可收件,并开据报件单作为建设单位取件依据;若资料不全,窗口工 作人员在当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审批时间顺延;
    4. 昆明市防震减灾局接到“窗口”初审交办件后,视情况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踏勘。防震选址阶段已进行过现场踏勘的除外;
    5. 昆明市防震减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现场踏勘结果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审查;
    6. 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下达《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7. 建设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聘请具备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8.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市防震减灾局便民窗口,市防震减灾局组织评审后,转入“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程序;
    9. 对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直接转入“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程序。

申报资料:
    1. 书面申请(《昆明市建设项目防震选址意见申请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3. 1:500地形图,用地平面图及中心点座标;
    4. 其它相关资料(已有的政府和相关部门批文、会议纪要等)。

承诺时限:收到齐全有效的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或批复《昆明市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因申请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时间顺延。

收费标准:免。中介工作费用由建设方和中介单位以合同方式签订。

本办事指南解释权属于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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